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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计提时点出新规
2016-12-14 15:26: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日,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起草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应用指南》)及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那么,制定和发布《应用指南》的背景是什么?《应用指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业界专家对此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亟待明确
《应用指南》的起草和发布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在政府会计领域实行的一直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同时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不要求计提折旧。这一做法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不利于建立价值补偿机制,不利于准确反映政府资产价值信息和完整反映政府运行成本信息,也不利于对政府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同时还容易导致政府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不够重视,出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然而,时至今日,财政部除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医院和科学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做出规定外,尚未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做出明确规定,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也没有能力或动力自行确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从而使得这些单位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无所适从,导致新修订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规定在实践中未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重大改革举措,这为政府会计改革提供了契机。2014年12月12日,财政部关于《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同时指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基本准则属于“概念框架”,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应用指南主要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做出操作性规定。

根据《改革方案》要求,财政部在2015年颁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核算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奠定了基础;在2016年又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对政府会计主体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做出了统一规定,并在客观上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标准体系。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是对政府会计固定资产准则的重要补充,这不仅为政府各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提供政策依据,更有利于政府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信息的可比,进一步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部起草了《应用指南》,制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统一的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为部门和单位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和全面反映运行成本奠定了核算基础。

《应用指南》明确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计提时点
《应用指南》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二是关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时点。

财政部在充分考虑政府固定资产分类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分类确定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现行的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GB/T14885-2010)将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由于固定资产准则对土地、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固定资产不要求提取折旧,因此目前仅对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家具、用具、装具等四类固定资产按其类别确定折旧年限。

财政部在确定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还借鉴吸收了现行相关法规对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所做的规定和要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有明确规定。此外,我国现行的医院财务制度、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也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做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对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也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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