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行业动态 > 正文

以营改增为契机深化国地税合作
2016-12-16 15:29: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建议推行纳税人识别号促进户籍信息共享,强化国税机关对发票的管理责任,深化办税服务厅共建工作,实现业务和人员的交流共享。

2015年10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为深化国税、地税机关合作指明了方向。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对深化国地税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国地税合作中出现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推行纳税人识别号促进户籍信息共享。出台全国统一规范的国地税之间及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使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现一次报送,国地税共享。推行实名办税,及时采集、核实和确认,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有助于降低自然人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推行纳税人识别号,在全国范围内国地税机关共享户籍信息,以避免重复登记。

营改增前,对于纯营业税户的注销由地税单独受理,共管户的注销由国税先行受理,国税注销后,再由地税受理注销。营改增后,所有纳税人都由国地税共同管理,纳税人在国税受理注销后还需到地税办理注销,造成纳税人多头跑腿,因此建议国地税共同研究、完善注销管理办法,试行联合注销。对于非正常户的认定,国地税是分别认定的,经常出现一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另一方为正常状态的纳税人,造成户籍管理的混乱,建议定期交换非正常户信息或国地税双方协同开展实地调查以强化税源管控。

强化国税机关对发票的管理责任。营改增前,国地税机关分别管理各自的发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不再发放发票,造成地税机关缺少有效措施及时责令纳税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对纳税人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地税机关可以通报国税机关及时停限供发票,不予办理不动产处置和出口退税,共同办理阻止出境,共同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税款。

深化办税服务厅共建工作。选择国地税合作基础扎实的县区,将合作意见转化为具体措施,从统筹国地税全城通办入手,提高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的水准,加大对示范单位的经验总结,从机制、制度、流程、措施、形态等各方面推进国地税合作示范单位的全面升级。

实现业务和人员的交流共享。根据营改增后国地税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资源的运行现状,灵活开展国地税合作。一方面,聘请地税机关业务骨干到国税机关传授征管经验和风险管理措施。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国地税协同执法,借鉴目前国地税合署办公、联合开展第三方信息采集、联合定税等已有做法,研究营改增后税源变化和税收征管面临的新问题,开展国地税人员交流轮岗,发挥国地税人员优化组合的优势,集中攻克征管难题。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国税局、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

分享到: 收藏